問題詳情
9 甲經乙銀行錄取為行員,報到前乙要求甲提供保證人,甲遂要求其好友丙為其保證。保證書中約明,保證人丙於甲受僱於乙銀行期間虧空公款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乙銀行損害者,丙願意代 甲負賠償責任,丙並願拋棄保證人一切抗辯權。10 年後,甲升任分行經理,年收入為新臺幣(下 同)5 百萬元,然其隨即侵占公款 1 千萬元,並經判刑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 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甲侵占公款之行為,並非職務上之行為,故丙無須代負責任
(B)丙所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有效期間已經屆滿,丙無須負責
(C)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因丙並未終止契約,故仍應負賠償責任。但 該賠償金額,以 5 百萬元為上限
(D)丙所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仍為有效,丙應代為賠償 1 千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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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民法(A)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B)(C)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第 756-7 條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一、保證之期間屆滿。第 756-4 條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