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紀孔】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0條: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三)鄉(鎮、市)新聞行政。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二)鄉(鎮、市)稅捐。(三)鄉(鎮、市)公共債務。(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一)鄉(鎮、市)社會福利。(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四)鄉(鎮、市)調解業務。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二)鄉(鎮、市)藝文活動。(三)鄉(鎮、市)體育活動。(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四)鄉(鎮、市)觀光事業。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