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關於民法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雖無代理權,逕以乙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B)乙委任甲代其出賣 A 車,甲以自己之名義出賣 A 車於丙,惟甲受丙之詐欺而訂立該買賣契約, 則甲得撤銷該契約
(C)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與其基本法律關係原則上互相獨立
(D)甲之代理權授與行為之基礎內部法律關係無效,代理權授與行為原則上不受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出賣他人之物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要件,故買賣契約有效(B)民法 第 105 條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C)授權行為之獨立性:授權行為係獨立於基礎法律關係(例如委任)外之行為。(D)授權行為之無因性:通說見解認為,授權行為具有無因性。即授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基礎法律關係而無效、被撤銷或不成立而影響。例如甲公司與乙訂定僱傭契約,甲並授與乙得代理甲與其他客戶訂約,若嗣後系爭僱傭契約被撤銷,則甲對乙代理權之授權行為不受影響。from:https://www.sharing.com.tw/pdf/9FB09/%E8%A9%A6%E8%AE%8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