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六 章 評議決定 第 19 條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評論內容】第 25 條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用戶】品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馬自達很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