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Chun】評論
溝通特權則是一法律上的特權。在美國是由州法律所保障,可免除特定的專業(通常是有執照的)人員在法庭上揭露特定的資料(Arthur &Swanson, 1993)。就諮商專業而言,溝通特權主要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可使其與諮商員所談的資料,不被用於法庭之上(牛格正,民80)。因此,溝通特權的規定,可以為保密的做法提供法律的基礎,不過其最主要的法源是本自憲法保障隱私權的精神。http://www.heart.net.tw/wang/paper-new/paper1996a02.shtml
【Yu Ting Tina】評論
價值影響:諮商師應尊重當事人的價值觀,不應強為當事人做任何的決定,或強制其接受諮商師的價值觀。
【oxygen-123】評論
預警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時,諮商師有向其合法監護人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知後同意權:實施測驗或評量之前,諮商師應告知當事人測驗與評量的性質、目的及結果的運用,尊重其自主決定權。特權溝通:是一個法律概念,保護案主在破壞隱私承諾的法律程序中,免於被強迫性揭露。換言之,治療師在法庭上可以拒絕回答問題,或拒絕在法庭上引述案主資料。保密和特權溝通都屬於案主的權利。溝通特權的法律概念不適用於團體諮商、婚姻諮商、家庭治療或兒童青少年治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