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7 日從乙電視購物台購買某一保養品,並於同年同月 29 日收到該物品。甲於同年 2月 4 日拆開該保養品之外盒包裝後(但未開瓶),突生悔意,遂於當日以宅急便將該保養品退回於乙,而乙也於當日收訖。下列關於解除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因甲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約權
(B)有效,因甲乙雙方對於解除契約的條件、期限及方式並無特別約定
(C)無效,因甲解除契約無正當理由
(D)無效,因甲解除契約未以書面方式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
統計:A(51),B(6),C(2),D(1),E(0)

用户評論

MettyLu】評論

電視、網路購物有所謂的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警特已上綁。。。】評論

為什麼?甲收受商品不是已經逾七日了嗎?

niceriva】評論

法條已經有寫: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且在這訂定的期間內寄出貨物或書面通知要退貨,契約都視為解除。1/29號才收到,2/4寄出,都還在7日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