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tyLu】評論
電視、網路購物有所謂的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警特已上綁。。。】評論
為什麼?甲收受商品不是已經逾七日了嗎?
【niceriva】評論
法條已經有寫: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且在這訂定的期間內寄出貨物或書面通知要退貨,契約都視為解除。1/29號才收到,2/4寄出,都還在7日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