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旭成】評論
第 761 條
【Che Gung Tsa】評論
民 761:II.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
【SunnyLO】評論
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裁判字號:70 年台上字第 4771 號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12 月 30 日要旨: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此之所謂交付,非以現實交付為限,如依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亦發生交付之效力,此項規定於汽車物權之讓與,亦有適用。...
【朝霧達哉】評論
占有改定:經讓與合意,而讓與人由所有權人地位更低為直接占有權人地位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不須現實交付,例如:甲出售A車與乙,乙請求甲交付A車,但甲央求乙暫時租用數天,乙允諾時,甲基於租賃契約由A車原所有權人地位,更變為A車直接占有權人,而乙基於租賃契約的間接占有地位取得A車所有權,基於租賃契約為A車的間接占有權人,故稱占有改定。
【傲煞人間萬戶侯】評論
第 761 條 第2項 占有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