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花】評論
第 6 條 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科目申請審定。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內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五級。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五、使用之人名、地名、科學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或國立編譯館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訂之標準制。
【曾顯智】評論
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訂之標準制。
【阿部6653】評論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第 六 條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第 八 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審查期限得延長三十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第 十四 條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第 十二 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