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福】評論
(B)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民法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看完整詳解
【J】評論
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 取得物權處分權★ ...
【柔】評論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1﹞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蘿蔔鍋】評論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頭痛的M】評論
5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登記前,即能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