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看結果,不看過程】評論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5 條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 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 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重視結果,重視過程】評論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5 條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