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A 在臺籌措海外投資之資金,因擔心金額太大,未經同意蒐集公司員工身分證件、印章,至不同銀行冒名辦理小額結匯,分散匯出投資款項,請問 A 的行為是否觸犯洗錢罪?
(A)有,A 使用人頭隱匿、移轉款項
(B)有,A 冒名並刻意分批匯款,意圖規避主管機關查緝
(C)無,A 的資金來源合法,與洗錢防制法定義之特定犯罪行為有異,且匯款目的亦為合法投資,非用以挹注犯罪或資助恐怖活動
(D)無,A 的行為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並無異常之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葉子】評論

A無觸犯洗錢罪,因其資金來源合法、無犯罪所得;但A觸犯偽造文書罪,因未經同意蒐集員工之身分證件、冒名開戶

Vulinna】評論

回覆樓上 題目是 冒名辦理小額結匯.....看完整詳解

110中華郵政已上榜,謝謝】評論

冒名開戶不就犯了洗錢防治法第15條罪則嗎?

minniecheng10】評論

洗錢防制法 第 15 條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