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udd Faf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 條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之核准:一、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二、 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三、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