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涵】評論
名 稱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張簡】評論
現在已經改成「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102.8.22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w17】評論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21歲)規定之限制→(D)不受年齡限制
【林怡芬】評論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4條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