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A)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證人
(B)擔任民、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鑑定人
(C)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D)監察院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提起再審...

WU chia ching】評論

答案是 (C) 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懲★★★★,...

加油瑄瑄】評論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

tuohuan】評論

釋字396號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原條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及「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