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之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候選人得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當選公告之訴
(B)撤銷選舉公告之訴
(C)當選無效之訴
(D)選舉無效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7381
統計:A(147),B(49),C(4655),D(7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舉罰鍰、選舉罷免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無效訴訟

用户評論

【用戶】SUN N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務機關違法,足以影響當選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選舉結果公告15日內,以選務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由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理。當選無效之訴:是指當選人違法,選務機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選舉結果公告30日內,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由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理。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重新重點標示SUN NI 大二上 (2012/11/06) 181 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務機關違法,足以影響當選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選舉結果公告15日內,以選務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由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理。當選無效之訴:是指當選人違法,選務機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選舉結果公告30日內,以當選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由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理。

【用戶】Aiakos Lee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想想丁守中,提的當選無效之訴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撤銷當選公告之訴(X)(B)撤銷選舉公告之訴(X)(C)當選無效之訴(O;原則承認選舉有效,只是結果不正確)(D)選舉無效之訴(X;丁守中目前所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用戶】SUN N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務機關違法,足以影響當選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選舉結果公告15日內,以選務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出,由管轄法院設選舉法庭審.....

【用戶】李浩銘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聽起來很像、但完全不一樣的當選無效訴訟當選無效,針對的是當選人本身。比如: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當選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賄選等等,這些都是當選人本身的行為導致選舉的瑕疵。資料來源:一起讀判決(2018年12月13日),重新計票與選舉無效訴訟,https://casebf.com/2018/12/13/recalculate/

【用戶】黃建竣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我跟15F也有一樣想法 但應該是當選無效本身包含這個因素 所以選他吧?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I.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2條:「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I.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用戶】蕭瑜亭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 條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       職務。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項之行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用戶】竹山我來了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AB選項是亂寫的嗎?還是真的有這個東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