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現行勞動基準法與同法施行細則所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規範,請問下列敘述之內容何者正確?
(A)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需得有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B)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
(C)競業禁止之區域,不需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D)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不需以書面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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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A)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B)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D)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第 7-2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二、(C)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