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職業訓練法 第 4 條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第 3 條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TANG】評論
職業訓練法第四條: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D選項的職業訓練應與生活教育配合實施,生活教育並沒有在法條規範之中,所以D選項為錯誤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