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Grace Huang】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Feng Lin】評論
很簡單 只要記國籍法中常出現的要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就不會對要選居所地、住所地、所在地....感到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