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政府採購法稱之為何種投標?
(A)聯合投標
(B)共同投標
(C)連帶投標
(D)統包式投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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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

陳芳逸】評論

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