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依《民法》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稱為:
(A)定著物
(B)無主物
(C)從物
(D)抵押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8651
統計:A(93),B(59),C(1699),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南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

【用戶】Yu Huei Hua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定著物指的是「繼續密切固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依社會交易觀念認為非土地的構成部分,而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者。」溫室、魚塭、高架道路、橋樑因為有獨立價值,是定著物。馬路、水井、水溝、地下道、植物則為土地之構成部分。另外,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第66條第2項),庭園裡種的落羽松,雖然一棵十幾萬,但它不是獨立的物,只是土地的一部分。資料來源: http://www.ezup.com.tw/Article.aspx?Theme=12902711136313323&Group=70802012046474115&Article=46602111040311243&p=1 無主物(遺棄物)無主物指的是沒有所有權的物品,所有權並非不可拋棄,所有權的喪失可能因為物權的移轉,由一人移轉到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