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dison Hsu】評論
啥麼意思啊....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Sigma】評論
其中一人如果遲交的話,不會影響到其他人
【BORAM】評論
法規來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リッミ】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陳奕瑞】評論
告訴乃論提起的時效要提早,否則被告人會6之大吉,因此告訴乃論要6個月之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