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A)訴訟上和解成立者
(B)法院之調解成立者
(C)移送訴訟至有管轄權之法院之裁定確定者
(D)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對之合法提出異議者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461722
統計:A(14),B(18),C(398),D(211),E(4)

用户評論

【用戶】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 (支付命令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督促程序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C)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用戶】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想說是無腦考法條,選來選去堅持「調解與和解成立同效力」而不是確判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