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82-1 條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 (當然停止-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snoopy75smb】評論
(A)原告死亡(X;當然停止)(B)被告喪失訴訟能力(X;當然停止)(C)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該受訴的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O;裁定停止)(D)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死亡(X;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