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民事訴訟中,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如何處置該應送達文書?
(A)得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B)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法院
(C)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D)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3576
統計:A(125),B(25),C(1265),D(67),E(0)

用户評論

Zoë tee】評論

不能指定送達也不能補充送達才適用寄存送達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