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統計:A:2,B:135,C:2,D:5,E:0
難度:非常簡單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其成立要件:(一)須出於藏匿犯人或脫逃人或使其隱避之意思。(二)須有頂替之行為,必須二者兼備,方與該項規定相合,若雖有頂替之行為,而其目的非在使犯人或脫逃人藏匿或隱避者,即難遽依該項規定處斷(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二五號判決) 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甲喝酒開車,不小心撞及路旁的一排機車,警察來到現場時,坐駕駛座的妻子乙事先已答應甲要求,告訴警察是自己駕車肇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藏匿人犯罪(B)乙成立頂替罪(C)甲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D)乙成立藏匿人犯罪的幫助犯 (一)須出於藏匿犯人或脫逃人或使其隱避之意思。→妻子乙事先已答應甲要求(二)須有頂替之行為,必須二者兼備→告訴警察是自己駕車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