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統計:A:129,B:0,C:3,D:9,E:0
難度:非常簡單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又按搶奪罪之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者,不以直接自被害人手中奪取為限。即以和平方法取得財物後,若該財物尚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而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其實力支配時,仍不失為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 按搶奪罪以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與竊取者係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其物之情形,迥然有別(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634號判決參照) 關鍵句:A抬頭驚嚇,回神後卻已來不及阻止→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件 甲騎車看見A女坐在機車上專心滑手機,見有機可乘,遂加快車速將A放在機車置物籃中的皮包取走,A抬頭驚嚇,回神後卻已來不及阻止。有關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O(A)不掩形聲,急遽掠取,成立搶奪罪→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他人之動產,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但必須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 X(B)令A心生畏懼,成立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X(C)以至使不能抗拒方式取財,成立強盜罪→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即任何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X(D)以和平方式秘密取財,成立竊盜罪→竊取者係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其物之情形→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他人意思或未經同意,以和平非暴力手段破壞他人對其持有物的持有支配關係,進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三者的區別,竊盜是以和平手段,對「鬆懈持有」的破壞,如果用暴力手段但未達不可抗拒,是搶奪,如果到達不能抗拒,則是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