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B)司法警察官得實施之
(C)檢察官實施勘驗時,辯護人不得在場
(D)檢查被告以外之人的身體,以有合理懷疑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83,B:10,C:11,D:25,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B) 司法警察官得實施之→第 212 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x(C) 檢察官實施勘驗時,辯護人不得在場→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x(D) 檢查被告以外之人的身體,以有x合理x懷疑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有相當理由第 215 條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15.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得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第 213 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