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上的育嬰假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假
(B)受僱者於育嬰假期間為留職停薪
(C)育嬰假最長為2年
(D)請育嬰假者不能加入勞健保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2948
統計:A(172),B(98),C(252),D(726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12 27 38、育嬰與托育、違反性平法第12條的責任性質

用户評論

Alicece Chen】評論

103.12.11修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選項A建議將一年改為六個月,或者改為複選題,答案增列A

魚仔】評論

所以現在是任職滿六個月就可以請育嬰假?不用一年囉?A答案也要改六個月囉?

蔡易叡】評論

其實沒有改有沒有關係,因為滿1年一定會滿6個月,所以還是符合規定。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樓上,你不能這樣想,如果法規說我要4個月完成,我拖到1年,那我可以說1年之中也包含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