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ce Chen】評論
103.12.11修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選項A建議將一年改為六個月,或者改為複選題,答案增列A
【魚仔】評論
所以現在是任職滿六個月就可以請育嬰假?不用一年囉?A答案也要改六個月囉?
【蔡易叡】評論
其實沒有改有沒有關係,因為滿1年一定會滿6個月,所以還是符合規定。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樓上,你不能這樣想,如果法規說我要4個月完成,我拖到1年,那我可以說1年之中也包含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