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萱】評論
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Eric David Ki】評論
另外在民訴45-1也有相關規範,簡言之只要記這一點,45-1第二項,受輔助宣告人成為被告時不須輔助人同意(想一想這的確有道理)第45條之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k8750500】評論
請問信託是契約行為嗎??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純獲法律上利益為受贈人,並非贈與人、遺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