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關於代物清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代物清償為要式契約
(B)債權人受領不動產物權之移轉以代原定之給付者,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
(C)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關係的方法
(D)債務人以現物提出他種給付,須經債權人受領,始得成立代物清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3684
統計:A(384),B(61),C(14),D(33),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第 319 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

josephine2000】評論

民法第三一九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例如甲出賣A畫於乙,乙受領B畫以代A畫。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的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經成立時,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的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