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仙仙】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2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符合下列那種情形可解除其出境限制?(A)限制出境已達 3 年 (B)繳清部份欠稅及罰鍰 (C)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個人未達 150

【評論內容】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評論主題】1 下列有關我國所得稅法相關課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B)來臺灣工作的外籍勞工,因為是外國人,所以不用課徵所得稅 (C)在臺

【評論內容】第 2 條(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評論主題】50.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 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處理之方式為何?(A)只處以行政罰(B)處以刑事罰(C)免

【評論內容】

第 48-1 條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評論主題】21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在鄉(鎮、市)徵起之房屋稅應以多少比例,交由縣統籌分配?(A)3% (B)10% (C)20% (D)30%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下列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

一、土地稅,包括下列各稅:

(一)地價稅。

(二)田賦。

(三)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

四、契稅。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

七、特別稅課。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二目之田賦,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第三目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

第一項第四款之契稅,縣應...

【評論主題】104. 違反相關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得減輕或免予處罰?(A)綜合所得稅漏報所得 100,000 元〈稅率 6%〉(B)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100,000 元(C)遺產稅短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48-2條所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1、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第1項第1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35,000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評論主題】13 抵押人甲在其三百萬元之抵押土地上,乙及丙各有一百萬元之第一及第二順位之普通抵押權,丁為甲之無擔保之三百萬元債權之債權人,如乙為丁之利益而拋棄其抵押權。此稱之為:(A)抵押權之絕對拋棄(B) 抵押

【評論內容】

 相對拋棄係指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之謂,亦即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

        ,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之謂。此時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

        ,僅係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

        成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

        配之。

絕對拋棄係指抵押權人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之謂,亦即指先次序抵押權人並非專為某一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

        棄優先受償利益之謂。此時後次序抵押權人之次序各...

【評論主題】25 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應經下列何機關之核定?(A)上級主管機關 (B)中央主計機關 (C)總統府 (D)立法院

【評論內容】

支用第一預備金流程:各機關→ 報 上級機關 核定→ 轉 中央主計機關 備案→ 動用→ 再由 中央主計機關 通知→ 審計機關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評論主題】11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種稅目之稅捐具有最優先受償權?(A)證券交易稅(B)所得稅(C)地價稅(D)營業稅

【評論內容】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評論主題】14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不得加以課稅,其計算項目不包含下列何者? (A)購屋借款利息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B)薪

【評論內容】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前項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評論主題】38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下列何種溢付稅款不得申請退還,應留抵應納營業稅?①因合併或解散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②因銷售適用免稅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③因取 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

【評論內容】營業人那些溢付稅款可以申報查明後退還?(9407)一、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四、上述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

【評論主題】36.依所得稅法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

【評論內容】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評論主題】2.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所得所扣繳之稅款,應於何時向國庫繳納?(A)次月10日前(B)次月20日前(C)每月10日前(D)每月20日前

【評論內容】

第 92 條

第八十八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