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公務員在處理乙的申請案時,發現乙是甲的三等姻親
【題組】30 承上題,若甲乙皆無處理迴避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務部廉政署應介入處理
(B)檢察官應介入處理
(C)甲所屬機關應介入處理
(D)甲乙共同的長輩應介入處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6667
統計:A(2),B(0),C(13),D(0),E(0)

用户評論

】評論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Larry Lin】評論

第29 30題請分開,因答案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