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論
下列何者不屬行政事實行為? (A)為避免地層下陷危害行車安全,主管機關下令封閉高速鐵路沿線地下水井 ==有強制力與法律效果變動 == 形成處分(B)交通警察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C)衛生所為 50 歲以上老人施打流行性感冒疫苗(D)警察於集會現場攝影蒐證
【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行政處分之種類 (以處分規制之內容為區分) 1.下命處分:以命令或禁止課予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例如:徵兵處分、核課稅款、課處罰鍰。 2.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權利、資格或法律地位等之處分。例如:公務員之任命與免職、國籍之歸化、離婚登記。 3.確認處分: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具有拘束力之確認。學者有稱此為中性處分。例如:公務員年資之確認證明、出生登記。 4.區分實益:下命處分始有執行力,有行政執行之可能,至於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則無行政執行之問題。
【米花】評論
事實行為的概念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政法之法律行為相對之行為,其作用非為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之權利與義務關係(法律效果),而係為產生「事實效果」也。易言之,這種行政行為既非私法行為,而是屬於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以外之行為。例如:長官對於屬官所為之職務分配、氣象局氣象報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課稅處分確定稽徵機關收受稅款之繳納、拖吊違規車輛及保管、農產品行情報導、節育宣傳、租用辦公大樓廣、設置高速公路照相測速器等均屬之。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差別行政處分以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不同在於「不發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範圍甚廣,如機關內部行為、對外的宣導、勸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