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詩雅】評論
這其實是個陷阱很大的題目0.0題目上的意思是: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民法第 769 條則是: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而民法第 772 條規定: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地上權屬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取得,在已登記之不動產亦適用,因此只要時效已屆就可以擁有請求權所以,甲確實沒有辦法登記為所有人,因為乙登記了,但是它可以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所有權跟地上權可以不屬於同一人這是我想了很久之後對題目的理解,若是有更正確的解釋,請幫忙更正一下喔!@。@
【Joe】評論
這就好像是甲在乙的土地上蓋房子是嗎?甲有房屋的用益物權,而乙則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我有個疑問這樣是不是代表乙可以主張所有權要求甲拆屋呢?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772 條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第 769 條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惡意)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最佳姐】評論
第 772 條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第 769 條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之長期時效-惡意)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
【Vita】評論
動產5 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繼續 10-取得其所有權+和平公然不動產 10+未登記+善意無過失+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和平公然繼續 20+未登記+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和平公然繼續
【我還有明天】評論
民法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