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一、直接審理原則1形式之直接性要求法官必須親自踐行審理程序,而不得委由他人來踐行。故若法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審理時,必須更新審判程序。2實質的直接性所謂實質的直接審理,亦即禁止法院以間接的證據方法替代直接的證據方法的原則,簡稱為「證據品的禁止」。http://www.publish.com.tw/BookPre_pdf/51ml600206-1.pdf
【用戶】Summerbaby H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是哪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