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on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現實交付+ 但書 簡易交付)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佔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用戶】ston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現實交付+ 但書 簡易交付)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佔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用戶】L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民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