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遺囑係指遺囑人處分遺產之意思表示,亦即遺囑人為使其分配遺產之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遺囑是一種處分遺產的行為,也是一種要式行為。---(A)(B)民法第1186條第二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C)民法第1219條: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D)
【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遺囑係指遺囑人處分遺產之意思表示,亦即遺囑人為使其分配遺產之最後意思,於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遺囑是一種處分遺產的行為,也是一種要式行為。---(A)(B) .....看完整詳解
【用戶】Vk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一) 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法律此所以採嚴格的要式行為,立法目的在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節省費用減少爭議,以維持家庭的平和。民法第1189條訂有遺囑之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普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特別方式則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依民法1195條又可分為筆記口授遺囑和錄音口授遺囑。參考資料: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gp=&id=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