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rry Chang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764條第1項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又同條第3項規定,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故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 ,即屬拋棄衣服之占有。
【用戶】btu62953
【年級】
【評論內容】(A)甲至鼎泰豐用餐向服務員點菜:債權行為因為「點菜」這檔事,是與賣方成立買賣契約,憑著「契約」這兩個字就可以知悉是債權行為。至於點的菜是否有交付,那另當別論。因為契約是要兩造同意始生效力,對方也有權利不讓你點菜,所以「點菜」是債權行為,至於菜是否有交給他,錢是否有交給老闆,都是物的法律狀態變更。 (B)乙與其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債權行為因為是「契約」,同上的邏輯,必須要兩造同意始生效力。(C)丙免費搭乘友人之便車到高鐵站:債權行為因為「免費」也是要雙方意思表示,所以還是儥權行為(D)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物權行為衣服是丁的,也就是物的管理權是在其本人管理,且可以自由處分,不管是法律上處分(所有...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27 下列何者屬於物權行為?(D)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 抛棄(A)甲至鼎泰豐用餐向服務生點菜 定做人(B)乙與其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C)丙免費搭乘友人之便車到高鐵站 運送
【用戶】ミヤザワ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法律行為可分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述如下: ①負擔行為: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②處分行為: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 為。又處分為可分為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而準物權行為則是以物權以外之標的如「債權」、「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294條的債權讓與、第343條的債務免除。(2)選項(A)(B)(C)之當事人間僅生債權債務關係,故其間之法律行為係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 (3)選項(D)之丁將不用之衣服投入愛心衣物箱生拋棄物權所有權之效力(民法第764條參照),故屬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