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3 條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
(A)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
(B)人民有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C)國家不得對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
(D)國家機關依法得限制宗教團體之財產管理處分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8969
統計:A(7),B(8),C(56),D(2217),E(0)

用户評論

體能一定要過】評論

有人也跟我一樣覺得這題很奇怪嗎?我覺得如果這題的D只是要考「保障」是對人民有利的,那誰會把D認為是保障?得依法限制財產,難道不會限制對宗教自由?又或財產權和宗教自由權是被劃開來考的?比如說,限制公司如何用錢,只是限制財產權,不會限制到工作權或營業自由?但我深深覺得,題目中「保障範圍」這個詞,也可以解釋成,在依法律才能限制的狀況,正是它保障的範圍呀

沒有最狂只有更狂】評論

。。。。超級矛盾

盧春慶】評論

題目說是 保障範圍D敘述是對的 但限制並不.....看完整詳解

我妻三億】評論

我翻了許多考古題,以及再把573看了一遍,得到的結論是.......政府可以立法"規範"宗教的財產處分,但是不能"限制"宗教的財產處分。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政府可以"規範"宗教好好用錢,不要拿去拜金。但如果宗教的教義就是要拜金,那政府也不能"限制"。很白痴吧!哈哈

普考奮鬥中】評論

釋字第490 號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