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何機關聲請提審?
(A)警察局
(B)該管法院
(C)檢察署
(D)調查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8735
統計:A(86),B(4182),C(92),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85 號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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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