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5. s81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1)辭職(2)去職or (3)死亡 其缺額達總名額 3/10↑ or 同一選舉區 缺額達1/2↑時,【均應】補選。 (積極要件) 但其所遺任期不足2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1/2時,【不再】補選 (消極要件)應補(積極要件)總名額(缺)同一區(缺)不補(消極要件)所遺任期總缺額未達3/10↑1/2↑不足2年1/2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5. s81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1)辭職(2)去職or (3)死亡 其缺額達總名額 3/10↑ or 同一選舉區 缺額達1/2↑時,【均應】補選。 (積極要件) 但其所遺任期不足2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1/2時,【不再】補選 (消極要件)應補(積極要件)總名額(缺)同一區(缺)不補(消極要件)所遺任期總缺額未達3/10↑1/2↑不足2年1/2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X)(B)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O)(C)所遺任期不足三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X)(D)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三分之一(X)地方制度法 第 81 條 (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