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評論
第 5 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一、聯合甄選。二、介聘。三、接受公費生分發。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0829】評論
第五條(專任教師之聘任及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限制)
【小欣】評論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n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