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sper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16 下列關於特定性工作之敘述,何項正確? (A)特定性定期契約最長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B)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缺少但書,不過最符合正確的選項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C)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