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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 729 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A)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與監察院之調查權,二者在功能及目的上均有重疊,可能產生扞格 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資料;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B)犯罪偵查中案件之卷證,如無偵查內容外洩,或妨礙偵查之疑慮,立法院自得調閱之 =不得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C)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調閱文件原本,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調閱文件影本 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D)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