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lvia Li】評論
考試委員1.產生方式: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2.任期:考試委員任期六年。前項人員出缺時,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其至原任期之屆滿之日為止。(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3.名額: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
【Chia】評論
一次把全部串起來的口訣總統19位 到 立院 考 6年
【梁愷菲】評論
下列人員,何者非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A)考試院院長 (B)考試委員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D)監察委員 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10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