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hsuan Hung】評論
特教法(102.1.23) 第31條
【ティン】評論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31 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法規: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二條
【111基隆正式特師】評論
學生就心福
【抹茶那提~】評論
【學生就幸福】學=升學生=生活就=就業幸=心理輔導福=輔導
【Chloe】評論
特殊教育法 第31條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2條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特殊教育法 第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加→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第9條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