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各物,何者非抵押權效力之所及?
(A)不動產設定抵押後所增建但無獨立性之部分
(B)抵押權生效後,非依物之通常使用,由抵押物拆解之重要成分
(C)抵押標的物係為地上權,但係由地上權人所建之地上物
(D)為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6067
統計:A(41),B(72),C(243),D(12),E(0)

用户評論

周畇祥】評論

如為(所有人)所建則為效力所及

77】評論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不知道A為什麼不可選

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民§862: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k】評論

土地所有人跟地上權人是同一人的話,地上物就可以設定抵押權如果跟地上權人不同人的話,土地的抵押權不及於設定地上權的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