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父)乙(母)之子為丙,丙年 10 歲,甲乙之好友丁遺贈丙房屋一棟。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丁遺贈丙之房屋,為丙之特有財產
(B)該房屋由甲乙共同管理
(C)甲乙對該房屋有使用、收益之權
(D)甲乙應將該房屋之管理、使用、收益之狀況,向親屬會議定期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4806
統計:A(26),B(18),C(98),D(8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何謂遺囑執行人

用户評論

【用戶】洪小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用戶】yoyo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