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欣怡】評論
特殊教育法(102年修正版)第21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Lan】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法
【kinglion0305】評論
所以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但不受理學生鑑定、輔導、安置的爭議嗎?
【黃教城】評論
整理:1.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向學校提起申訴,由學校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處理2.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主管機關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