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小菜】評論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縣內特教評鑑。
【張家威】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黃教城】評論
法規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第 3 條本部應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類別及項目如下: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務發展、課程教學與實習、學務 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進行之評鑑。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 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進行之評鑑。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本部並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第一項第二款之評鑑,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階段,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評鑑辦法辦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